机关发给质押证书。
第三,专利质权的合同是内容最全面的一类制式合同。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详细地规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11)违约及索赔;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由此可见,这种担保合同,可能是中国各种担保物权合同中最为全面的合同内容。
本物权法第210条规定的动产质权合同才5个方面的内容,第185条规定的抵押权合同才4个方面的内容,第226条并没有规定专利质权合同的内容,更是惜墨如金。同时也反映出知识产权与派生性物权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与专业性,需要认真对待。
现行的《物权法》没有专利权质押合同相关内容的具体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是很好的替代品。
专利质权与商标质权,同属于经济技术类知识产权质权,在设立、行使和实现质权等方面,两者之间可以相互交流经验,总结教训。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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