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2-1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指该权利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商誉权、商号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并不一定马上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未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和担保法锁解除。提存的,质权和担保法锁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权利质权的设立、保护、利用、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适用商标质权等担保物权法的规定,直到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
质权实现后,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连同信托责任一同消灭,担保法锁关系解除,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权注销登记。当事人自己不按时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进行注销登记。
本义上,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商号。延伸义上,倘若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出质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发生其他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其处分决定,同时宣布违法的行使质权无效。
商誉权、商号权是严格控制对象,商誉质权、商号质权同样是严格控制对象。此类质权关系法,不是纯粹的、也不是低端的质权关系法,也不是纯粹的民商事法律对象,同时又是公政事法律对象。在严格控制方面,甚至于比汇票或者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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