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8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2-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2-2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系指出质人以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或者商誉权、商号权出质而成立权利质权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的处分权限制。此类限制,是有条件有限度的限制,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限制,即不是一律禁止性限制。因为出质人经过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后的知识产权还是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

对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限制的目的意义,在于确定出质人的信托责任,保全知识产权质权,依法对于出质后的知识产权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过程控制,以便达到平稳、安全地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目的。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是法定加约定的限制,正如物权法第227条第2款的规定所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此项特别规定,由特种权利质权关系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法、担保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规范与限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处分所出质的知识产权,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物权交易、产品交易原则,不得损害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其他人的利益。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此处是指广义上的处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质人将入质的知识产权擅自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出卖他人,或者以赠与等方式转让于他人。质权人有权否决赠与以及擅自转让的方式,因为赠与擅自转让不符合客观要求,无异于破坏质权关系和破坏担保法锁关系,是违约质权合同和不履行信托义务的表现。

(2)出质人将入质的知识产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包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