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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4-2(第5节)

利,完全无形化或者隐形化,有公示权却无财产权。其余13项权利,尽管财产权可以有形的状态存续下来,而中外物权法学家一致认为“属于无形物物权”。根本原因在于,哪怕知识产权被消灭了一百次甚至无数次,而智力活动上所搭载的权利是不容易消灭的,也是最难以监控的权利。

专利权的隐形性,是最为隐蔽化的一种派生性物权,因而是最难以监控的一类权利质权。当今世界,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层出不穷,人们往往只能从专利产品的性能上、经济上感知其新奇的一面,很多技术上的诀窍是普通人士不能觉察到的。专利权最容易转让和隐性的转让,而质权人监控转让是颇费心机与周折的,对于质权人维权来说也有一定的难度。

隐性的转让,譬如说一组专利权,可以是大部分或者是一部分转让,也可以是改头换面式的转让,或者是不动声色式的转让、去国他乡式的转让等。论其质权维权的风险性,恐怕在三大类知识产权质权中属于风险性最大的一种。

因为专利权的无形性非常突出,且相当于抵押型质权,此项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往往处于松驰状态,废质、废押的不良行为也可能会发生,质权人有必要加大担保范围的力度,提高警戒等级,密切跟踪监控。

商标权的无形性,主要表现在远距离重复出质或者隐形转让商标专用权的隐形性。往往是非驰名商标比驰名商标的隐形性更有市场。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出质人不值得冒风险去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权,这种人不差钱,主动清偿债务的信托责任和自觉性还是有的。

对于非驰名商标而言,出质人的客观条件与心理状态是不同的,而且是越是不容易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权,越是想早些出手,越是想以偷偷摸摸的行为来进行非理性的勾当。有的人会认为,既然商标质权的设立经过了对口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核,谅出质人也不敢胡作非为,有的人甚至于认为一经登记就万无一失了。

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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