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4-2-1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四:权利双重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主要是指该质权的权利兼具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押权的双重性质。即使是有凭证的商标质权、专利质权等质权也概莫能外。因为质权人未能实质占有入质的权利,只能是通过诸如登记监督、远程控制、限制处分入质的权利所致。
知识产权质权的质权性质,这是法定的,任何人不能改变、不能变更的权利属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抵押权性质,这是质权运行机制和客观条件决定的,这同样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
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唯一的办法只能设立权利质权,既不能设立权利抵押权,也不能设立权利留置权。这不是法理上的要求,更大程度上是法律上统一的规范化要求。
另一方面,行使质权时只能以行使抵押权的办法进行,质权人不能直接占有控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财产权,只能通过间接控制或者辅助控制、精神控制的办法来锁定出质后的知识产权。实现质权时与实现抵押权时的方式基本相同,即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得到清偿债务的价款后以现实交付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从受让人手上直接取得价款从而实现担保物权的可能性很小。
法律上和法理上,权利是不能抵押的,只能抵押权利中的财产。抵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这是完全可以的,然而,前提条件是要与权利分开,成立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这与知识产权质权不是一个范畴和一个概念。
第一,为什么权利不能抵押?
应当从以下几点来考量。
一则,将权利作为抵押对象成立抵押权,不仅容易对权利人造成损害,而且会降低担保物权的等级,对于债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不利。
所有的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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