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势、权势特大的知识产权,客观上对于正常的知识产权物权秩序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妨碍。其中,对于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的妨碍最大。
知识产权质权人迫使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人转让其权利,会导致企业被别人兼并;知识产权质权人迫使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会导致企业与商品、服务竞争能力下降,往往得不偿失。这些妨碍性因素是很大的。
在不存在知识产权质权法锁的情势下,知识产权人是否转让或者出租其权利完全是独立自主的,一旦行使和实现知识产权质权,定会影响到知识产权应有的时效与功效。
总之,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制性时效。
第三,知识产权质权时效性应当相当于抵押权的时效性。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担保法,仅限于知识产权质权,这是任何人也不能改变不了的事实。客观上,知识产权既不能抵押,更不能留置,只能以质押的方式成立担保关系。
就质权的能力而言,质权人一不能占有知识产权,二没有占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在行使和实现质权时只能参照实现抵押权的办法实行。
抵押权中,动产或者不动产毁损、灭失后并且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的,提前实现和不能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因此而消灭。
知识产权质权中,知识产权毁损、灭失后并且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的,提前实现和不能实现质权的,质权因此而消灭。
以上是对于两者之间时效性的类比推理,表现出两者之间“抵押权的时效性”之正相关性能。当然还有很多类比推理的例子。
二、一般分析
1、知识产权的时效性
(1)法定的时效性
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根据商标法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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