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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6-2(第3节)

控制。签订质权合同时,应当由担保债权人(权利质权人)与普通债权人(应收账款出质人,担保债务人,普通债权人)偕同普通债务人(终极债务人)一同签订合同,防范应收账款质权意外落空的风险,保全应收账款质权。

最好的办法是,签订质权合同时,一级债权人与二级债权人、终极债务人一并签订合同,同时到征信机构登记生效。履行义务的信托责任人不再是出质人(二级债权人)一人,而包括终极债务人(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应收账款对象)。倘若觉得应收账款不牢靠,质权人与出质人、债务人可以商定提供新的担保,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式确保应收账款质权顺利过关。

应收账款质押是个新生事物,里面涉及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出质人和质权人都慎重对待。实践中应当仔细地分析问题,权衡利弊,确实不能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应当放弃,确实能够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也应当小心谨慎。

不过,有了书面合同和出质人登记,也不等于说一劳永逸或者十拿九稳、高枕无忧了。对于那些未来债权的应收账款之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事物是相当多的,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过程控制是很有必要的。

3、抵押式权利质权

抵押式权利质权,是应收账款质权的本质特征。质权人不能直接占有控制出质后的债权,出质人也是应收账款的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对普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是否能够直接控制也未可知。

所谓抵押式,原来是三角债的抵押式,这是二度间接控制方式,比知识产权质权之抵押式更加间接控制其权利。

真正的质权,是质权人直接占有控制、不是间接占有控制标的物或者权利,如动产质权人直接占有控制出质的动产,仓单、提单、存款单等权利质权人直接占有控制出质后的单据等,这才符合质权的基本控制权。应收账款质权并不具备“真正的质权”这样的占有控制权,故实质上是抵押式权利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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