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上是权利质权,而实际上相当于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质权人平时不能占有控制出质人的应收账款。等到占有控制应收账款时,又会遇到信息不灵通、出质人不配合默契甚至于隐瞒应收账款的出处与金额等问题,令出质人无所措手足或者无功而返的尴尬处境。
4、预期类权利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是以出质人现实的或者未来的债权作担保,均为预期类权利质权。
权威解读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82页指出:“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
既然应收账款之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事物是相当多的,就不能将鸡蛋放在同一只篮子里,就应当采取增加担保范围和减轻风险程度的办法进行处理。
依愚之见,仅仅依靠设立应收账款来完全清偿债权可能会有失手的地方,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一些其他的担保范围、担保方式,如增加保证金或者第三人担保,增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票据类和类票据类质押担保对象,或者增加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类质押担保对象,来加固清偿债权和完全清偿债权的保险系数,一种担保方式落空了,还可以其他的担保方式来补充,尽量做到万无一失。
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者为了更好的融资、防范实现质权的风险,还可以设立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权、应收账款拟定集合质权和应收账款杂项质权,从而弥补应收账款未来债权的不确定性,消弥应收账款质权风险性不利因素。
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或未票据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化债权,即拟定集合的可实现的普通债权。
应收账款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