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8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6-2(第5节)

债务人,可以是不具名的拟定集合的一类或者几类债务人,债务总额是可以预见性测定的金钱债务额度。

本条款之应收账款,应当特指狭义的应收账款债权,因为现实的证券化或票据化的债权优于未来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且本法第224条~第225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证券质权与票据质权,不能将此项债权质权与其他类似的债权质权混为一团。

二、关于新规定

笔者于2005年8月9日在广州市参加了广东省****会法工委组织的“物权法草案全国大讨论”,在会上得到一本《物权法(草案)参考》(即第3稿)。对照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即第8稿),发现“应收账款质权”和“基金份额质权”都是后来增加的,并且对于第3稿的版本进行了删改。

《物权法(草案)参考》中的物权法草案第244条的规定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公路、电网等收费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而《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中,《物权法(草案)参考》中第6项之“公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