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8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7-2(第4节)

领、控制和容易处分抵押物,抵押权所担保的“应收账款”仍处于抵押人的控制之中,对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相当的不利。那么,抵押权人或者最高额抵押权人,在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之上再设立票据类、现金类“应收账款质权”,就可以取长补短,更好地发挥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中的法锁、信托约束力和法律、物权效力。

第四层面,应收帐款质权可以与一般债权的“应收帐款”实施联合质押。

“应收账款”这种一般债权非常广泛,出质适用性很强,如果将多个“应收账款”联合质押,对于担保债务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如大中型企业的产品门类多、“应收账款”也多,并且还有服务类的“应收账款”,必要时可以一并质押。

三、应收账款质权的可适性

应收账款质权的可适性,指以应收账款出质和设立权利质权的适用范围与适用程度的法理解析。这是一个新课题,需要认真对待,跟踪调查与研究。

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的可适性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未超过诉讼时效。基本的不可适性条件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为其他债权担保了。

按照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建议,应对预期类、三角债式、抵押权式应收账款质权的可适性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签订质权合同时,应当由担保债权人(权利质权人)与普通债权人(应收账款出质人,担保债务人,普通债权人)偕同普通债务人(终极债务人)一同签订合同,防范应收账款质权意外落空的风险,保全应收账款质权。

以应收账款出质是个新生事物,目前仍然处于试验阶段,实践中应当仔细地分析问题,权衡利弊,确实不能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应当放弃,确实能够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也应当格外小心谨慎。

下面再介绍一下立法专家和法理专家赞同与弹劾两个方面的意见,以供参考。

1.弹方观点

著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