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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8-2(第4节)

优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事先没有签订合同一样有效。

由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留置权的,然后再签订合同是损害赔偿合同,只是留置权的补充合同,即留置权担保范围方面的补充合同。倘若债务人拒绝签订赔偿合同,债权人可以向调解、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公断,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分析

成立留置权,除了“一般理念”上简述的三个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础条件:

第一,设立留置权的基础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业务往来的,在业务合同中载明设立留置权的相关条款,设立留置权的基础就扎实。否则就不扎实,临时抱佛脚式的设立留置权,成功的概率肯定是不乐观的。

一般债权合同或者担保债权合同中欲需设立留置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设立留置权的必要条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当事人可以于书面合同中约定可以留置的物和不可以留置的物,列明留置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人等详细资料内容。一般债权合同或者担保债权合同中没有设立留置权内容的,一般不能升格为留置权,不能占有控制标的物,否则当事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成立留置权的现实条件。债权人已经合法并实际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占有控制不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

这个要件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其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控制的必须是动产。

因为动产是可移动或者是可易地交付的,而且是可以与动产的所有权人撇开占有关系的,故动产作为留置物和留置权人的占有控制对象是完全适格的。

又因为不动产是不可移动或者是不可易地交付的,而且是不可以与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撇开占有关系的,故不动产作为留置物和留置权人的占有控制对象是不适格的。对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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