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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9-2(第4节)

留置权,更不是唯一的留置权。

然而真正主流的和名正言顺的留置权,应当是动产质权中直接转换为动产留置权,只要对比一下本法第208条动产质权的规定与本法本条款留置权的规定,两者之间是很相似的。动产质权实现时有顺利与不顺利的,只要存在不顺利的事实,从动产质权直接转换为留置权就名正言顺地产生了。况且,从质权式担保债权法锁关系升级为留置式担保债权法锁关系是由担保物权法系规范与调整的,并没有法律关系方面的突兀。

依据民法学上“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执法原则,实行“升级版”留置权的命题完全可以成立。诚然,债权人行使权利是分两个阶段来行使的,第一阶段是动产质权,第二阶段才是动产留置权。

2.留置权可以从抵押权跳级而来

留置权如何从动产抵押权跳级而来,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俗成。

动产抵押权中有一种很好的抵押形式,叫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亦曰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浮动动产抵押),债权人将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者生产设备一并抵押,抵押期间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抵押权人可就该项或该任意项动产优先受偿。倘若在处分抵押物和清偿债务发生争议后,抵押权人不同意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抵押权,能够留置相关的抵押物,那么,就可以由动产抵押权跳级到动产留置权。

一般而论,欲使由动产抵押权跳级到动产留置权,事先应当在抵押权合同中载有留置权的条约,然后就能够理直气壮地在抵押权失败时成立留置权。这跟留置权是从动产质权直接升格而成立的情形是不一样的。

动产质权人已经占有控制了标的物,掌握了主动性,在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条件下,法律允许债权人继续占有控制标的物,并且允许质权人将质权自动升格为留置权。这样的情势下,当事人未签订留置权合同仍然有效。

动产抵押权人并未占有控制标的物,只是精神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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