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有牵连;二是留置权人不以占有留置物为必要;三是留置虽为客人所携带,但不一定为客人所有。
二、留置权的一般特性
留置权之法律关系,指既定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应用与效力方面的关系,主要指担保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因多数留置债权法锁关系是从普通债权法锁关系直接产生的,故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关系有着天然的联系。包括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都有这样的迹象。这是从浅层次来说的,更深层次上肯定会与制度物权法发生关联。表面上留置权之法律关系是很简单的,条款也不多,一接触到复杂层面,往往就力不从心了,需要从头学起、从头做起了。
1.关联性
一与其他法律关联。《物权法》之留置权是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海商法》和《合同法》等基础上加工提炼出来的产物,实为普通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两者之间关联性法律体系。显而易见,基于本法简略的考量,应当联系到上述法律进行全面理解与实施;基于本法为后法的考量,本法有的,不再借用其他法律过时的规定实行;且依据《立法法》之规定,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
二与其他担保法条关联。留置权一般可以从质权或者动产抵押权中升级而产生,因此留置权的法律关系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留置权从动产质权基础上产生的,应当将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的法律规定或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看成一个整体来解读;留置权从权利质权中的若干质权产生的,如从仓单质权、提单质权中产生的,应当将留置权与该项权利质权看作是一个整体。
三与原始债权关联。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发生关联,是内部的关联。主债权的法锁可以粘连、派生到留置权,刷新主债权的实现机制。留置权人可以依托留置权之高端的特别的担保物权,与原始债权并轨,形成实现债权的新的动力与合力。
上述原始债权,性质上是普通债权,是成立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基础性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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