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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1-2(第6节)

可以在法定留置权和意定留置权中进行恰当的选择。

本法之留置权规定,条款相对较少,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同时并举,给予当事人以相对的自主权。留置权的设立,即使是法定留置权亦采意思自治主义,因为法律与法律关系仍然是指导性和建设性的,不能如制度物权法那样的绝对化。留置权的行使与消灭,仅规定大体上的范围。尽管留置权是高端的特种担保物权,有强制性的一面,仍然留有弹性的空间。

3.抗辩性

民法史上,留置权滥觞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与欺诈抗辩的拒绝给付权。债权人到底是否应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形下可以设立和行使留置权?对于恶意抗辩与欺诈抗辩如何界定?如何保全债权人的既有权利?法律给予了明确回答,支持债权人的留置权,反对债务人的恶意抗辩与欺诈抗辩,以便于定分止争。在这里,留置权的强制性充分发挥作用了。

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关于动产质权被限制的条款很多,而关于留置权被限制的条款很少,物权的天平和债权的天平有意识地向留置权人倾斜,最大限度地保障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

4.可抵销性

留置权作为高端担保物权,以充抵债权为使命。法律关系上为这种抵销权广开绿灯。用留置权来抵销主合同之债和担保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其法律效力比其他各种担保物权更加积极而富有成效。

留置权与抵销权,均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同为维护公平而设,而留置权在占有标的物基础上以物的价值为中心抵销债权,比抵销权更具有法律效力。

5.可融通性

留置权作为一种适应能力很强高端担保物权,并不刻意划分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因为三者之间是可以融通的,其法律关系也是可以融通的。中国的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其他许多的民法本来是民商合一的,于是乎,你中有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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