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6-2
企业留置权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
一、基本理念
企业留置权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是判定企业留置权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三大要素。尽管这三大关系错综复杂,而人们仍然能够从其中的不确定性中找出确定性、从变化莫测中找出其规律性,从而精准地确认、保护、利用各种类型的企业留置权。
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等留置权如何正确成立,债权人如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是否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引出的话题是牵连关系。
除企业留置权有较大的自主权以外,其他留置权不能越权成立另类形式的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企业留置权的设立,当事人可以在企业一般留置权和企业特殊留置权两种形式中进行自行选择。其他的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都是形式化的留置权,一般留置对象与条件下就只能是设立一般留置权,特殊留置对象与条件下就只能是设立特殊留置权。
生产经营企业有许多特点,他们有着产生留置权的天然条件、肥厚土壤,经济活跃性、交易熟稔性、财产多样性、资金常流性、相互关联性、相互摩擦性和相互通融性等特性,构成了既可以紧张又可以活泼、既可以依纪律又可以依自由的企业关系,为企业一般留置权或者企业特殊留置权的自由选择打开了方便之门。
物权法第23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这种专项规定,是由留置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了解成立留置权的相关规则。
首先,要了解留置权的类型。留置权分为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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