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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7-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7-2

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之必备条件

一、基本要领

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就是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因为不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必然导致原有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更与调整,故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应当设置一些必备条件。

对于企业留置权而言,物权化方针总体上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然而,在特定情势下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或者“公平与效率并举”的物权化方针,是对于企业留置权的重新规范与调整方式,实践上也是行得通的。

企业留置权,分为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和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前者成立的条件与民事留置权相当,后者成立的条件与民事留置权有所不同。

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就是以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的企业留置权,有着特定的法律地位、物权地位与法锁地位。

依据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物权法学权利义务相对公平原理,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扩大了权利应当附加一些义务,或者增设一些限制性条件。

总的来说,以下条件与方案是应当引起注意的。

一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根本不能成立。

二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留置权的对象,因为信用关系不够完善,只能作为民事留置权的对象对待。

三则,企业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控制的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作为企业留置权的标的物。

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保护主义情势下实际占有控制该动产,该占有权适用于担保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普通物权法范畴。

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法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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