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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8-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8-2

成立留置权之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一、基本理念

成立留置权之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应当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则,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调整为“公平与效率平行”的规则。应当是比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更加严格和限制留置权的规则。

关于留置财产的对应规则,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控制的财产,是留置权设立之公正性与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显要标志。而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的关系,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角度与取舍方法。其中,留置财产与债权的牵连关系、法律关系,是二者必居其一而且必须达到精准程度的法锁关系。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规则,即留置财产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则,或者说基于同一原始法锁关系的规则。

1、法律关系的因素

这里的法律关系,应当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非指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对应关系,而是指两者之间的不平衡关系。

现在来说,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留置财产的规定,有些还适用,有些则已经过时、不适用了。

比如说,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之债而留置财产,目前仍然能够与物权法保持一致。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已经扩大了留置财产的范围,基于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鉴于“牵连关系”问题与学说上的复杂性,物权法已经不采取这样的规定,改由“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来代替。

通常讲法律关系,当然首选“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对应关系或者可适用性关系”,借以促成多部法律相互照应,弥补某些法律的不足之处,达到优势互补之联合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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