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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6-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6-2

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

◎〖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

一、基本理念

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系指留置权关系法中以债权人为主的当事人,在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情势下均不得成立留置权。

遵守公共秩序和崇尚优良风尚,是一种普遍性、普适性的行为规范,无论是从公法、民法、商法的各个方面同样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成立留置权和发展留置权关系方面亦概莫能外。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是物权法第232条特别规定的中心思想。

这样的规定,不单单是针对债权人单方面之行为规范的,而是针对与成立留置权和发展留置权关系的各种关系人;不单单是要求每个当事人都要遵守担保物权法和留置权关系法的,而且还包括制度物权法和公共利益关系法、普通物权法之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等全部法律规定在内的。

对照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与准则,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更不得成立留置权。

其中,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之约法三章,首先是要培养当事人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进行留置权关系法的修养。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应当带头维护公序良俗准则,将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留置权和留置权关系的事物全部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之约法三章,首先是由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之类的公法规范与调整的,其中是由担保物权法本身规范与调整的,或许由普通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的。另外,这里还可能包括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的某种成分。

由此可见,本命题是个系统性留置权关系法的大原则、大论题。遵守和维护公序良俗准则的当事人,不仅仅包括债权人在内,当然包括债务人在内,以及与执行公序良俗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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