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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8-2(第3节)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的债权,才能适用留置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经济实践的需要,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扩大范围。立法专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保留了合约上的规定。

普通法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范围,主要限于民事留置权对象且不具体,对于商事留置权则较少规定亦很不具体。

各种担保物权的设立,有法定生成与意定生成两种成分,有强制性与自愿性两种要素。法定的担保物权,主要仅限于大致上规定法锁关系的轮廓,对具有普遍性的法锁关系进行规范,其他部分属于意定生成或者不能生成担保物权。

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担保范围,物权法已有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参照一般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来实行,留置权的担保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下来。因为留置权所面对的法锁关系十分复杂,且财产关系、债权关系的敏感性很强,且留置权属于最高端担保物权,又需要加以严格限制,故留置权的担保范围难以明确。

鉴于法定留置权范围不能完全采用列举法确定的情势,物权法适当留有余地,给予当事人以约定俗成的选择自主权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完全正确的。

正因为留置权属于最高端担保物权,又是难度很大的担保物权,且动产财产的留置处于留置权的关键环节与核心技术层面,才迫使众法学家们争先恐后一如既往地研究“可留置的财产”和“不可留置的财产”范围,借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三、法理基础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法理基础,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自主权。这是一个大原则、大方向。

民事、商事、企业、特殊与普通留置权,绝大多数是以合同关系成立的,并不排除少数留置权仅以牵连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来成立。物权法对于抵押权、动产质权都有签订合同的专项规定,对于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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