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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4-2(第3节)

置权等项物权请求权。

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以实现留置权的的宽限期为界,可以分为前期的和后期的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

前期的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亦称前期的消灭留置权的反请求权,自成立留置权合同时起至未达实现留置权的的宽限期为止,债务人要求债权人更改合同内容,提前清偿债权,籍以提前消灭留置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担保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经过与债权人反复协商未果,债权人提出两个月以上消灭留置权的宽限期;债务人不同意设立消灭留置权的宽限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用于清偿债权和消灭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后期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亦称后期的消灭留置权的反请求权,是在实现留置权或者消灭留置权宽限期结束后,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及时清偿债权,籍以及时消灭留置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担保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债务人不满债权人既占有控制其财产又怠于实现留置权,经过与债权人反复协商未果,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用于清偿债权和消灭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3、反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反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一是在于调整留置权效力机制,二是遵从物尽其用的规则,三是平衡正请求权与反请求权的权利关系。

(1)留置权的稳定性

留置权为相对稳定的物权,其不受所粘连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粘连的债权之诉讼时效完成后,仍可对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理论上说,留置权在无人消灭的自然状态下可以长期不灭,一直处于固有的情势。

(2)物尽其用规则

但是,倘若留置权人长期持续占有控制留置财产,同时又反对以处分留置财产的办法清偿债权,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留置权本身的职能、权能也没有得以充分发挥,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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