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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5-2(第3节)

原则,就是债务人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同时债权人也不得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建立以后,同样地需要遵守“不得怠于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规定。若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依法消灭留置权,解除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

(二)一般分析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基本权利,是基于留置物所有人存续的适时处分自己财产和主动利用留置物清偿债务的组合性权利。包括限制债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处分留置物和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成熟后的定位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物权法第237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1.中心思想。本条款,是关于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原则性规定。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的概念,是当代创新或者刷新的概念,能够反映事物的一些本质与规律性,具有一定的阅读价值和思考价值。

2.规范与调整。理论上留置权为物权,其不受所粘连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所限制而长期不灭。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粘连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仍可以对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

但是,如果留置权人长期占有留置物而不实现,不符合物尽其用和公平公正原则,对社会、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对债务人不公。某种情势下留置物会发生自然损耗、精神磨损或者机会损失而贬值,反过来也对清偿债权也不利。因此,必须对留置权的存续时间进行重新调整,变无限物权为有限物权,同时赋予债务人以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让留置权归于消灭。

3.物权化方针。担保物权的物权化方针与普通物权的物权化方针是完全不同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目的不在物权本身,而在于以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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