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占有而自然而然地消灭。因留置权被抛弃等原因而消灭,亦相当于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二、基本类型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其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不仅局限于留置权消灭叙事(现象)这一层面,更确切地说是点明了“留置权消灭”和“消灭留置权”问题的真谛(本质)的流露:
第一,留置权人必须对留置财产丧失留置性占有。因为留置财产是债务人的,不是留置权人的,且留置权宽限期届满后应当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将其价款用于清偿债权债务。
第二,留置权是为清偿债权而设立的临时性权利,必须要归于消灭,不得永远悬挂在半空中不落地。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途径均可,反正留置权一定得消灭、一定得消灭留置权。即使是留置权人以竞争折价的方式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同样地归一消灭。
留置权到底是无条件、还是有条件消灭?
就其总趋势和法律要求来看,留置权期间必须要封顶。留置权要由当事人来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消灭留置权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消灭留置权,那么肯定会被法律所消灭。反正留置权总是死路一条,这叫“无条件消灭”。
就留置权的权能与历史使命来看,留置权是清偿债权的桥梁与杠杆,故消灭留置权必须以清偿债权为前提条件,这叫“有条件消灭”。
“有条件消灭”还应包括终点站式或者终局性消灭。倘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的财产的,留置权暂时消灭,但这种消灭不是终点站式或者终局性消灭,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返还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从而重新恢复留置权。
譬如,留置物经债务人同意出租或者出借他人以后,承租人或者租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