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租赁承租人使用所有权人的财产并实现收益成为可能。这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发生的占有关系,亦即趋利性的占有关系。
二则,首先得经过所有权人同意,才能签订合同、成立占有关系或者其他的物权关系,才能使得使用租赁承租人使用所有权人的财产成为可能。这是所有权人与用益权人之间发生的占有关系,亦即义务性或者让利性的占有关系。
三则,上述两类占有关系,都会涉及到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诉权或者请求权。然而,就其性质、内容与追究责任方式、范围等不尽相同。
(1)趋利性自物权占有主体
趋利性的占有关系成立时,一般而论,从签订合同时开始,所有权人就处于优势、强势地位,用益物权人就处于劣势、弱势地位。
不动产或者动产租赁合同比较理想的,自主占有人与他主占有人之间的占有关系应当是融洽的,双方的违约责任也是相对公平的。就大多数情势而言,由于所有权人恃强凌弱,真正公平的合同并不多见,违约责任倚重倚轻、对承租人不利现象容易出现。
当事人觉得合同不公平的,可以申请经济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立即撤销,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或者撤销。否则,该不公平的合同仍然容易生效,吃亏的一方事后补救是相当困难的。
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的。问题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占有关系,什么叫显失公平、在什么时候才认定显失公平合同的无效?这个事情要搞清楚。
(2)义务性或者让利性自物权占有主体
义务性或者让利性的占有关系成立时,即趋利性的占有关系成立时,出借人与承借人之间能够和平共处,双方之间关系要好的甚至于连租借合同也无需签订。
至于违约责任仍然是不能少的。此处的违约责任,一般是单方面的违约责任,责任人是承借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当事人;因为出借人没有享受租金的权利,只提供免费出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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