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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5-2(第4节)

成有物权占有人;可以有偿甚至无偿的办法征收、征用他人的财产,包括征收公有的、共有的、合有的、私有的和其他人所有的财产。

最典型的是,国家为了社会与公益的需要征收各种所有制单位与个人的税费,而且是采取多种形式、强制性措施来统一收缴税费,无偿占有纳税人的现金。对于逃税、避税、偷税、漏税和骗税者,利用行政手段、法制手段来进行严肃处理,限期完缴、加罚滞纳金、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管齐下。

这里不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也不存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重要的在于法律关系和违法责任的问题。

另外一种典型的方式,国家为了社会与公益的需要征收各种所有制单位与个人的不动产,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与市政建设、国防建设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征收对象中,既有自物权占有者的财产所有权,也有他物权占有者的财产使用权,如被征收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使用权等。

二是全部采取有偿征收的方式,他物权人相当于强制性买卖的方式,暴力取得被征收者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是可以合法地破坏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变成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四是规模很大并可以持续很长的时间。

此类占有体制中,采取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长远利益中心论,对于自物权人享有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自物权中心论进行了实质性的重新调整,以公益事业的特别优先权排除了所有权的一般优先权。此类他物权占有人之排他权,是不论公占有人、共占有人、合占有人、私占有人和其他占有人的财产权的,适用于统一的排他权。

因此,此类他物权占有人,是顶级的物权占有人。在占有事实发生之前,其是顶级他物权占有人;在占有事实发生以后,其成为顶级自物权占有人。并且,趋利性与非趋利性、义务性与职责性是纠结在一起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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