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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5-2(第5节)

一种复杂状态的占有人。

这里可能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但不存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其他违约责任等问题,重要的在于法律关系和违法责任的问题。

第二.强势的占有阵营与占有体制。

民商事活动中,不依靠公权公器的力量、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形成强势占有阵营的,是他物权人对自物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或者权利的占有。其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利的占有别有天地、别出一格,是民事系统中最强势的占有类型。

1、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占有权力与占有效力方面,留置权人这样的他物权占有者,凭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构成占有并控制债务人财产的事实。就是说,留置权人依靠债权的力量,可以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然占有、强制占有、直接占有,并由辅助性占有上升为自主占有,或者继续占有。

譬如,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成立的留置权,债权人在成立留置权之前就已经占有了该动产,这是一种受委托式的辅助性占有的事实,不具有占有控制权。成立留置权以后,由辅助性占有上升为自主占有,已经具备占有控制权,占有权力与占有效力方面大大改善。

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已经占有控制了债务人的财产,但债务人自己的占有权并没有立即消灭,只是由完全自主的占有权变成了双方的并且很受限制的占有权,由自主性占有关系变成了他主性占有关系。

留置权实现并消灭以后,债权人的占有权随着消灭,不再继续占有该动产。留置权人以折价的方式取得留置财产所有权的,于是继续占有该动产,并且由他物权占有主体上升为自物权占有主体。

2、由动产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由动产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弱于由权利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同时也弱于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却强于所有权人的占有关系。

动产质权人也是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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