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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5-2-1(第4节)

系与合同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规范与调整。

1.普通物权占有组

普通物权占有组中,以所有权自主占有为领头,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享用占有权等权利人的他主占有,是从第二级用益物权至第四级享用占有权顺延的。其中,不动产占有主体与动产占有主体有着不同的可适性与物权地位,所适用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也不尽同。

不动产占有主体及其占有关系,不仅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且更大程度上是受不动产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不仅是土地公有制国家是如此,土地私有制国家也是如此。中国于民商事的全部的农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种空闲地占有权人,也无论是有偿使用和无偿划拨、无偿分配的土地使用权,都无一例外地身为土地用益物权人。

普通物权法有一个共同的原则,无论是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建立合同关系是必需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合同关系的占有,无论是善意的或者是恶意的占有,均难以被法律认可与保护,占有人也难以对抗第三人的插足占有,除非法律另有相反的规定。

2.担保物权占有组

担保物权占有组中,以留置权占有关系为首领,与质权占有关系、权利质权占有关系、抵押权控制占有关系等他主占有权(持有权)发生若即若离的关系。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担保物权法锁与信托的物权化关系。

一般而论,从第一级至第三级依次为留置权、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抵押权。其中,最高额质权略优于一般质权,最高额抵押权略优于一般抵押权。理论上,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应当是同一个级别,属于同一组的第二级,但权利质权的法锁效力略大于动产质权的法锁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不是完全拒绝占有(持有,下同),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由非占有上升为占有。如抵押权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个时候应当允许债权人合法地临时地占有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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