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至2010年11月,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探矿权采矿权共795个,仅2009年就有100多家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但是,中国公司在外国的采矿投资入股很不顺利。如中铝公司与力拓集团于2009年2月12日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以总计195亿美元参股力拓集团。
同年6月5日,力拓集团董事会撤销此前宣布的195亿美元交易的推荐,并交付了1。95亿美元的分手费(据说1。95亿美元连本钱都不够)。这种失败的事例很多,有的取得外国的采矿权以后,根本无法进行作业,如交通运输问题、港口装卸问题、土地所有权赔偿问题、矿石品位问题,以及国际矿产巨头阻遏和有关国家的专控类法律问题等等,导致中国公司进军国际矿石开采受阻而失败。
国家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下放与对外开放,基本上弊大于利。利在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减少本国政府的投资压力。弊端在于,总体上造成无序化、自由化甚至于厚黑化、贪腐化局面,使得“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法律被人为地架空,环境污染普遍严重,矿井伤亡事件居高不下,造成了税收上的大量流失。2005年国家调整政策,重申不允许官员参股煤矿,并对数千名官员进行了清理。此后几年来经过多次整顿采矿业秩序,关闭不合格的矿井与中小煤矿等举措,是国家专有所有权发力的结果。
法国民法典不是将水流笼统地划归国家、集体所有的,而是区分国家的、产权人的不同权益。第538条“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其中心词有“可航运或可漂流”,暗示了小江小河不一定属于国家所有;又如第644条“如地产上有水流横穿而过,该地产的所有权人亦可在此地段使用流经之水。”将部分的天然之水的利用权划归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人。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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