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土地法第8条关于水源所有权的规定比较明确:“凡湖泊、水道及其沿岸、海岸、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名胜古迹及其公共用水水源地,不得为私人所有。”
在众多的水族中有一类水珍贵如食油,它就是矿泉水,国家却疏于专控,基本上为私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所控制。各地城市每桶(18。9升)的矿泉水均价为15元,最高价位为36元。每吨矿泉水均价约为1500元,最高为3600元,其价格相当于自来水的约1000~3000倍。据广州市益X泉公司披露的单位成本信息是:瓶盖0。2元,包装袋0。08元,包装纸0。04元,直接生产材料的折旧费0。5元,送水费1元,合计:1。84元。就是说,每桶的平均利润是13。16元,最高利润为34。16元。广州长X村饮品有限公司连锁店的矿泉水单价是:普通型18元,豪华型36元。
中国海域版图上有300多万平方公里,长期以来是低水平保护与开发利用,有些海域资源被外国利益集团所掠夺,涉及主权100多万平方公里。特别是南海诸岛及其海域,那里将是世界上第二个波斯湾,油气资源十分丰富。法律规定海域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不仅仅是个国家所有权的问题,而且是个严重的国家主权问题。
第二类,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永远保留国家所有权,审慎地分门别类地下放土地使用权,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土地私有化,同时保证公益性土地的充足供应。
作为国家代表全民的占有权人,确实是个非常特殊的主体,在原始占有与自然占有方面处于最突出、最特殊的地位,而且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恒定不变的,具有其他权利人不具备的先取特权与绝对的排他性所有权。所有这些,与其他权利严格分开了。作为被占有的地产权,确实是个非常特殊的客体,其自然性、公共性、公益性、使用寿命的长久性、利用的可变性与多样性、增值与增益性以及紧缺性、难以再生性等特征。
物权法规定,城市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