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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4-2(第5节)

面的占有关系仍然需要制度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

共有物的主体是农村或者城市的集体单位,过去人们称他们的产权体制是“公有制”,但本质上实为“共有制”,基本上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占有体制。

特别是在八十年代以来屡次的大规模改制以后,集体的公有制成分已经弱化,私有制成分得以增加。究其实,城镇集体所有制通过股份制改造以后,大多数企业由共有制(原称公有制)改变为合有制。中国物权法没有将城镇集体所有制物权列入“集体所有权”范围,是有一定原因的。

2、集体共有物

集体共有物,是物权法理学专门术语,而政治经济学术语通常称之为“集体公有物”。

退一步讲,即使集体所有制是纯正的公有制,仍然存在共有物。任何所有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共有物。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相互之间都有许多的共有物。全民所有制这样纯正公有制中存在共有物,何况集体所有制这样“公有制”呢?

此处所称共有物,主要指农村集体共有制的共有物,包括法定的与约定的、自然的与人造的、传来的与增值的集体共有物。

集体共有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来源于制度物权法中法定的占有物。如农村村民共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不动产的占有权,是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形成的统一的占有制度。物权法是从属于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的,是这个占有制度的一个重复规定。

第二,来源于财产保值增值所得的占有物。如集体企业的收益与增加的财产,集体共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共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共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及其物权权利。

集体共有物,法定的共有物优先保护、优先发展。发生物权变动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改变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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