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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6-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6-2-1

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

一、基本概念

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系指一般共有人共有的财产以及权利,被共有制、共有权和一般财产保护请求权所约束,需要以专门化的办法强化保护,不能跟民事专有人那样随意交易与处分,保证维持物的存在价值与使用价值,平衡共有人的现实利益与远景利益,防止对于共有物的不当处分而造成意外的物权损失。

一般共有物,指共有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以及相关的权利容易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大众化可利用之物。此类共有物,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领域中容易流通,侵权人亦容易以各种“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瘕疵占有、过失占有、隐秘占有甚至于鲸吞豪夺等非法占有行为花样百出,对于其他共有人造成不同程度上的损失。因此,虽然是一般共有物,同样需要进行物权化保护,利用集体共有财产防火墙或者私人共有财产防火墙来预防与制止各种侵权行为。

依据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即可进行合法的货币交换或者物权交换、财产交换,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可以证明共有物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可适性程度。

此类共有物以物的效用与使用价值为中心进行保值增值,属于普通档次的共有物。货币交换或者占有关系移转时,按照经济法则可相对地弱化所有制占有关系法权成分,从而突出所有权占有关系的法权地位。

如果采取“两分法”来区分,将共有物划分为专有共有物与一般共有物之后,显而易见,除了专有共有物之外,就是一般共有物的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一般共有物非得要进入流通领域才行,只能说明能够轻易地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大众化利用之物。

所谓物权化,亦即对于一般共有物进行有针对性的格式化保护,不同于一般性的保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的约定,将一般共有物作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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