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的,地上权、地面权、地下权与地役权连锁的权利。农村集体的土地,是国家钦定的无偿使用的占有物,是“先天”式占有的特权,农用土地不一定是地上权、地面权、地下权与地役权连锁的权利,视情况而定。
其三,业主的共有物,可以认为是半共半私的私有共有物,以生活资料的用途为表征,是业主小团体的公私兼顾性质的共有物,基本上倾向于私有制物权共同体。农村集体的土地,以生产资料为主要用途、以生活资料为次要用途,完全是共有性质的共有物,基本上倾向于公有制物权共同体。
第三,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不同于农村集体的共有物。
其一,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是客体与主体更小所占有的私有化共有物,正如业主共有物那样,共有物不是专有物,而专有物不是共有物,一般不需要以合同关系来确认占有关系。农村集体的土地,既是共有物也是专有物,其余共有物才是一般共有物,法定占有关系优于合同占有关系。
其二,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基本上是世代相传而分别占有的,占有关系物权化方向主要由婚姻法、继承法来保护和调整,一般不用特别法来保护和调整。农村集体的土地制度,刷新了新社会的传承制度,打破了旧的传承制度,不能随便买卖,家庭继承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是受农民身份权和农用土地使用期等占有关系条件限制的。
其三,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可以认为是私有化的共有物,私有物权倾向比业主共有中的私有化物权倾向更胜一筹,以生活资料或者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私有化为表征,基本上倾向于个人化制物权共同体。农村集体的土地共有制,以生产资料为主要用途、以生活资料为次要用途,完全是共有性质的共有物,基本上倾向于公有制占有关系的共同体。
第四,一般共有物不同于其他的共有物
一般共有物,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共有物,主要指集体、业主、家庭、夫妻之间的一般共有物。共有制和私有制中的一般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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