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9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7-2(第5节)

物分布数量最为广泛,物权性质相对活泼,较少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干预。实际上,一般共有物基本上限于物权价值较小动产共有物,而专有、专控共有物的物权价值较大,往往涉及到不动产共有物,较多受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干预。这是一般共有物不同于其他的共有物的最大特点。

1.从定义上分析一般共有物与其他共有物的区别

一般共有物,指共有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能够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大众化可利用之物。依据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即可进行合法的货币交换或者物权交换,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可以证明共有物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可适性程度。

此类共有物以物的效用与使用价值为中心进行保值增值,属于普通档次的共有物。货币交换或者占有关系移转时,按照经济法则可相对地弱化所有制占有关系法权成分,从而突出占有关系的法权地位。

专有共有物,指共有人基于制度物权法而相对固化的一类占有物,集体的共有人对于土地类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是法定的权能,且为大宗自然物的先占特权。

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正常与否,首先需考量此类共有物的自然属性,然后考量共有人专权与放权的可适性范围。某些重要的或者特殊的专有共有物,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列为专属共有物,提高占有控制等级,用以固化占有权与利用权。

农村集体某些重要的不动产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可以永远不变更、转移与消灭,这是由专有共有物占有控制等级提升到专属共有物占有控制等级。

专控共有物,指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和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除此之外,居民小区业主的专控共有物,指业主共有并日常生活必需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室内外通行公路或电梯、供防空设施、需役地与供役地等不动产和动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