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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1-2(第10节)

妥善保管,理论是指无权占有人以专业办法的注意保管其占有财产。无权占有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而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一般交易上的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二是,善良管理人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善良管理人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同样是法定的义务。按照国际惯例,按照德国、瑞士、日本的法例,善良管理人返还的义务,包括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收益。中国物权法本条款中所谓孳息,不仅仅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而且包括使用其物的收益。如利用占有财产生产经营中所得的利益,出租占有财产中所得租金等收益。

至于善良管理人使用过其占有物,权利人不得向义务人收取租金,但可以向恶意占有人收取租金。

及时,是指权利人已经向善良管理人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后,善良管理人于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是在败诉后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诉讼保全的义务。善良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担保物权法中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三是,善意管理人对于有权占有人求偿权的范围,一般限于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是指因保存、管理占有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占有物的维修费、饲养费等。

应当注意的是,同样是善良管理人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强制程度是不同的。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是有一定弹性的,因为其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关系有的是朋友关系、亲戚关系,权利人出于友好的表示,仅要求义务人返还原物、不必返还孳息,甚至于不要求全部不返还算了。对此,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既不提倡,也未反对。

制度物权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必须是强制执行的,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免除义务人及时地返还原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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