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孳息的法定义务,否则就以失职行为论处。
2.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是有偿的义务
善良管理人履行了妥善保管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义务,履行了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如本法本条款规定,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种必要费用,是指善意占有人求偿权的范围限于妥善保管所占有财产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是指因保存、管理占有物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如占有物的维修费、保养费、饲养费等。
一般而论,善良管理人为其不动产所支出的装修费、装饰费,也应当由权利人承担,只不过是需要按照折旧的办法支付而已。实现情势是,有的善良管理人不知道这么行使权利,或者被权利人拒绝而放弃了。
现实情况下,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的许多承租人为出租人所迫,花费了很多钱装修装饰其商场、铺面,一旦合同到期或者中途不续约,出租人概不负责补偿,客观上存在霸王条款。不动产征收过程中也是如此,不动产权利人得到了大笔补偿,而承租人一无所得。所有这些都是显失公平的,是合同法禁止的对象。
3.善意管理人是特定性质的善意占有人
物权法第243条中,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人和必要费用求偿权人,点名是“善意占有人”。这是需要斟酌的。
善意占有人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善意占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前者是与善意管理人竞合性质的概念,两个概念可以混用;后者是与善意管理人不同性质的概念,不能与善意占有人混同。
假设,善意占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未偿返还原物,只能返还孳息;而恶意占有人返还了原物并返还了孳息。
那么,显而易见,此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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