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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1-2(第9节)

且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占有关系是普遍现象。

保管人、受寄存人,以及可适性的运输人、托运人、加工承揽人等,都是中介式的占有关系人,一般是以合同关系成立的占有关系。

保管人、受寄存人超过合同约定的保管时间,就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费用。

运输人、托运人、加工承揽人于委托人不接货、迟接货的情势下,超过合同约定的保管时间,就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费用。

此类无因管理人即善意管理人,基本上算是有权占有人,只与有权占有的委托人发生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不存在三角债关系和三角占关系。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是标准式无因管理之债权的性质,也是基于合同关系和有权占有条件下的完全有偿义务的性质。

一方面,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逻辑物权法和统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规范与调整。另一方面,也受合同法规范与调整。其中,合同法规范与调整至关重要。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分为份内的与份外的两种。保管人不能拿双份的保管费用。所谓必要费用,就是份外保管所付出的费用。善意管理人取得和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必须界限分明。

三、再论义务性质

1.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是法定的

善意管理人是作为无因管理人看待的,有权占有人无因管理的规定准用无权占有人善意管理的规定。法定的义务严重于当事人意定的义务,是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定义务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基本点。

一是,善意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定义务。否则,善意占有人就不够格成为善意管理人,不能享受必要费用的求偿权,还要向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就不够格成为善意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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