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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1-2(第12节)

占有人应当承担的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甚至会大于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的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善意占有人不仅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而且需要赔偿损失。恶意占有人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但无需赔偿损失。

三、一般分析

善意管理人义务,本质上是一类无权占有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与必要费用得偿权相配套的义务。

其主要特征如下:

1.前置性与前瞻性

前置性,指法律将善意管理人的身份前置、将善意占有人的各项义务前置,以此来理顺善意占有人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他物权法系中是不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几乎将所有的无权占有人入另册了。普通物权法系则将善意占有人的法律地位适当提高一些,法律责任比恶意占有人的相对轻一些,并且赋予了他必要费用得偿权。如果不将善意管理人作一个前置式确认,就很难界定他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与性质。

将善意占有人的各项义务前置,也是必须的法律措施。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只有一步之遥,不尽善良管理之义务,或者违反民法三大原则,即可将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除名。善意管理人欲取得与行使必要费用得偿权,其前提条件也必须在履行各项义务以后才能成就。

前瞻性,指法律将善意管理人拟定各种预案,运用各种前置性义务来严格规范善意管理人的行为,以此来规范与调整善意占有人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条款是与本法第32条至第38条相通的。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害除险请求权、修作更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权保护与限制措施,是完全适合于善意管理人的。本条款声明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也是善意管理人应尽的基础性义务,如果事态扩大或者性质上恶化,那么其义务会相应地得以扩大。故善意管理人的义务需要有前瞻性考量。

2.综合性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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