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指善意管理人义务是综合性的,需要从本义到引申义、从本条到他条、从本法到他法、从义务到权利、从原因到结果进行综合考量。
因为事物是运动的发展的,每一个阶段的义务或者有些变化或者扩大,有时候局限于本条款或本法的规定,其效力就有所不济。有时候要在法定义务基础上再增加约定的义务,要用合同关系或者习惯法来加以补充。
完整性,指要运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衡量办法来完整地确认善意管理人义务。
譬如说,本条款的义务项目几乎是雷打不动的,但关于“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个建议式规定,如果说其必要费用太小或者说简直不值得一提,可以忽略不计,善意管理人可以就此放弃必要费用得偿权。
不过,一般而论,善意管理人不能以放弃必要费用得偿权为由擅自不履行义务(善意取得所有权者另外处理)。如果权利人愿意豁免善意管理人的义务甚至于责任,则适用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私通行为,又要一分为二地来分析。
又如,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或者责任有延伸方面的,应当向延伸的方面发展。善意管理人有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不得滥用占有权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义务,保证不毁损灭失财产的义务,以及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权利人的义务等,凡是与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牵连的,善意管理人以任何借口推辞。
3.法定性与法锁性
法定性,指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受法律完全肯定的,本条款的义务项目几乎是雷打不动的。善意管理人的权利是受法律基本肯定的,本条款的权利项目几乎是有可塑性的。义务与权利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有范围与轻重之别。
物权法定与义务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本职工作。我们应当理解的,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有狭义与广义、本义和引申义之说。
所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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