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善意管理人不是债主,而是物主。但是,有权占有人于未与恶意处分人发生接触的情势下,仍然自己既是物主,也是债主,以侵权之债迫使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
另一种是,有权占有人已经与恶意处分人有过交涉,能够偕同恶意处分人向善意管理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于是乎,很快产生了三角债关系。
3、非三角关系的性质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由恶意处分人引发的义务性质,是不规范、不协调的义务性质,就是上述所讲的三角占、三角债式义务性质。除此之外,还有非三角关系的义务性质。
一则,遗失物或无主物之非三角关系。
关于遗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发现人,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等,于不存在恶意处分的情势下,与有权占有人的关系,是和平占有、扁平占有的关系。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的义务,一般是全然式的义务,一般不会发生侵权之债,也不会发生三角债关系。
此类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可以是以有偿性义务为主,也不排除无偿性义务的存在。
一方面,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逻辑物权法和统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规范与调整。另一方面,也受道德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道德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至关重要。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区别。
日常生活中,发生三角债关系的概率大一些,趋利性、功利性义务相当普遍,道德法式义务比较少见;发生非三角债关系的概率小一些,趋利性、功利性义务并不明显,道德法式义务比较普遍。
二则,无因管理之非三角关系。
无因管理人,是一种特殊的善意管理人。占有关系性质与权利义务性质有很大的不同。
就多数情形而言,确实有些无因管理人是有权占有的对象,而不是无权占有的对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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