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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第3节)

难想象,这样一个巨大的人际社会、物权社会中,面对“损害赔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严重的问题,到底有多少权利人、责任人、义务人对于法律规定和法理学说,到底有多少期待吧?

法律规定那么抽象、那么简略,这是情有可原的。而法理学说、各种教材也跟着那么抽象、那么简略,总是让占有关系人那么失望,这就是我们的不对了。

(二)解析

本文试图以宏观物权法理论,深入解析“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限于学识水平,限于篇幅,只能采取漫谈的方式,进行一般性的解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即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包括物权确认、善良保管、返还原物、返还孳息、返还不当得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物,恢复物权与债权等权益,甚至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一揽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包括民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等各种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即包括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等法律体系的法律责任,涵盖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治安责任、刑事责任的各个方面。

《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里面包括了几项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德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一般均衡原则等。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起码需要遵守这几项基本原则。对于侵占、侵害和毁损、灭失、破坏物权的,依照物权保护请求权的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8条特别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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