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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第4节)

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物权法基本上是一种民法、普通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保护关系等,可归纳为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个组成部分。虽然内容上融入掺杂了一些特别法的规定,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毕竟不是主要内容,因此总体上仍然是一种普通法。

上述两个条款告诉我们,全国的法律是很多的,至少有数百部之多。而广义上的法律,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法规,以及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和民族地区自治法等,多达1200多部。不要以为没有违反物权法就不是违法、犯法,就可以高枕无忧,就可以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了。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纠纷、经济纠纷、财产纠纷是以民事赔偿责任公示的。但是,并不排除于特定情势与条件下,当事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治安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特殊性的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既是个体的当事人,又是与社会打交道的社会人,都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邻里友好原则、团结互助原则和遵纪守法原则等民事活动原则。所有这些原则,既有对公的,也有对私的,既有对单位、个人的,也有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

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纠纷、经济纠纷、财产纠纷,光是以民事赔偿责任公示,有时候是不能达到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况且各种矛盾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也有的是可以发生量变质变的,很多时候光是依靠权利人自力救济也是达不到一定效果的。

譬如,小偷财物、强盗抢夺、绑架勒索、趁火打劫等恶意占有方式,是强暴占有方式;暴徒对他人的财产打砸抢烧等破坏行为,是强暴毁损、灭方式。而且这些都是突发性偶然事件,至于财产价值多少大小在所不问,却是物权纠纷、经济纠纷、财产纠纷之一种白热化状态,关系到权利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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