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开辟绿色的通道,也便于在法律关系中优势互补,充分利用法律资源,创造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与物权社会。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概述
占有保护请求权,亦称之为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占有人请求权。其中有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专门术语称之为物权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除了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其中,无权占有人、非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但这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人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形式与结构上相似,内容与目的意义有所区别。尽管有些学者将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统称为物权请求权,但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别。著名法学家、中国物权法第二稿主持人王利明先生,在他的著作《物权****》(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02页专门论述了上述的区别意义。
综合研究物权法第245条以及第33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专家、法理学家们的精辟见解,笔者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存在以下异同点。
第一,适用范围与目的意义的异同点。
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与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共同之处在于要求以占有保护为中心和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然后对于各种占有人以占有保护请求权来平整占有关系。
其中,两大类请求权,均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三大内容。
1、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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