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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9-2-1(第7节)

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是偏离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另类请求权,有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保护期限较短、效力较低等个性特点。于特定处境与情势下,能够协助物权保护请求权,从而达到最终目的。

占有保护请求权,目的意义在于平衡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占有,以占有人作为请求权主体进行全面覆盖式占有保护。出于履行合同、交易安全、整顿物权秩序和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等方面的考量,防止占有人野蛮侵夺、无理妨害及出现暴力事件,可以赋予特定的占有人以临时性保护措施,避免发生更大更复杂的矛盾纠纷;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正确行使与圆满成功,可以为权利人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打下良好的基础,否则容易搞成一团乱麻,反过来也无济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行使。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普通物权占有保护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请求权,在担保物权占有保护中较少见到,在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占有保护中更是罕见。以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等占有制度为标志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肯定有着特定的目的意义。

譬如,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文物发现人,野生动植物发现人,这种善意占有的当事人对于遗失物、无主物没有占有的权利,但有妥善保管、返还或上交原物的义务,对于非法虚报冒领者、侵夺与妨害者,当然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是,这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临时性的,决不是长久性的。

又如,善意占有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大必要条件的,以合理价格取得占有物的,可以成为准所有权人。当这种占有人履行向正所有权人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利益时,这又牵涉到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未执行,善意取得人得向正所有权人声明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求得权利人的谅解。但是,这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临时性的,决不是长久性的。

上述两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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