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区分,二要与善意占有准保护严格区分。
(三)准保护
占有的正保护与准保护,指有权占有体系的纯正保护与无权占有体系的恩准保护与临时保护。
占有的正保护,广泛适用于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的相关规定。但是,有权占有体系中往往容易发生变态的、变种的与蜕化的、变质的占有和占有关系,需要跟踪调查研究,或者适当作出一些调整的策略。
1、准保护
占有的准保护,主要适用于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的适用性不强,制度物权法系只是很特殊的情势下偶然选用一下。
本文重点介绍了无权占有准保护,却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到。如“有权占有准保护”方面的许多问题并没有涉及。
所谓“有权占有准保护”,这在担保物权法部分比较突出。如第20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第222条规定,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准保护,是指于特定的条件与情势下,无权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保护,准予参照有权占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的办法实行。但是,于法律效力方面,无权占有准保护仍然低于有权占有正保护。
准保护,就是在非正占有即无权占有法制基础上准用的定向与维稳保护,属于一种维稳的无权占有保护对抗其他无权占有关系的保护机制。
准保护的前提条件是,有权占有人未出现或者出现后未提出恢复有权占有关系,或者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超过一年期而未行使此项权利而失效,所限制的对象仅仅是其他的无权占有人即恶意占有人的不法占有与侵害。
其中,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超过一年期而未行使此项权利而失效的,善意取得准所有权的占有人可以依法约定升格为有权占有人、善意占有准保护可以依法升格为有权占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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