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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第14节)

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准占有

(1)概念与探讨

准占有,是与“准保护”密切相关的占有类型,可以同义词反复。因为准占有,所以“准保护”;因为准保护,所以“准占有”。

准占有,即指对于某种保护性权利的准占有。

所谓“准”,指的是准用。对于要式物或者要式权利,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准占有要准用占有关系法关于占有的相关规定;对于略式物或者略式权利,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准占有则适用于合同法,或者慎重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可靠办法。

另外一层意思,由“准用”引申出“亚用”,由“准占有”引申出“亚占有”、“偏占有”、“次占有”。总之,与正统式、正规式、正经式有权占有相差一个档次,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相互混淆。

注意:有些教科书、通说上下的定义是:“准占有,即指对于某种权利的准占有。”这种概念的外延不周延,属于以偏概全式的定义。

权利,包括各种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各种收益、利益等“权”和“利”。当然包括自由的权利、限制的权利、禁止的权利等等,于过程控制论上分析,法律当然是保护自由的权利。

那么,上述著作中关于“权利”的范围,并没有加以必要的限制,就会把自由的权利、限制的权利、禁止的权利等等全部包括进去了。

由于占有、准占有及其占有保护等方面的范围极其广泛、极其复杂,必须需要进行“精益求精”式的条分缕析,不能在一般场合那样概括性地利用“权利”这种词汇。

有的教科书这样给准占有下定义:

“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因此当某人对于某种权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时,不属于占有的范围。但是由于这种对权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与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各国各地区法律也相应的给予保护。学理与立法上将此种对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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