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占有人之占有现状,承认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事实,防御与制止其他无权占有人的侵夺、妨害和毁损、灭失行为,可以整顿占有秩序,防止更糟糕的无权占有事态和不可收拾的局面发生。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出发点与归缩,不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所谓占有的权利,而是为了暂时确认与维持交易秩序,平整占有关系,以便于无权占有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最终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确轨道上来,一并追究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负担。善意取得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后,对于交易中所付出价款等方面的损失,可以径直向恶意处分人追偿。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有权占有人提出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无权占有人应当放弃占有并归还原占有物给有权占有人,不再保持无权占有与准保护请求权。
因无权占有人之非法占有,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或者造成物权上、债权上、利益上、经济上损失的,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段中的“占有人”,泛指无实体权利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
本条规定的“1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诚然,占有保护请求权之除斥期间已经超过,无实体权利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就是说,这些无权占有人、无实体权利的占有人,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并不是恒定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的,是不能与有权占有人相提并论的。
所谓“1年”为期间,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自主权、债权、利益或其他权利的请求权。这些有权占有人,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上保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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