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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第4节)

保人介入的另类占有、反担保式的占有,不完全是恶意占有,却客观存在善意占有。

担保物权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要求当事人清偿债权债务和解除法锁关系实行“短平快”的物权化和债权化方针,不能拖泥带水,否则,就会影响到物的利用效率或者权利的利用效率,对于出质人是很不利的。那么,动产质权关系、权利质权关系中一旦发生所谓的“除斥期”,这种时间显然是太过于冗长,在实践中要注意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

行使物权请求权时或者物上保护请求权时,请求权人必须举证自己是享有某种物权。一般需要从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关联到的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状态、占有形态、占有事实、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保护、占有限制等方面进行举证,证明越多越有说服力。越是复杂的、变态的占有关系,越是需要进行多维度的占有事实、占有形态、占有权利、占有性质的推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一般而论,关于“无权占有准保护”于普通物权体制中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于担保物权体制中适用范围比较狭小,于制度物权法体制或者政策物权法体制中基本上被排斥。即使是普通物权体制中,对于这种占有保护类型的应用需要慎之又慎。滥用“无权占有准保护”,不仅于事无补,到头来还会起反作用。

客观上,“无权占有准保护”于理论上与实践上时常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当棘手的疑难问题出现后,对于法学原理的需求、操作规程的肯定、实践结果的检验,都是非常复杂的考验。

平时,人们的朴素感情与固有理念,是对于无权占有应当一律封杀,恨不得一下子将它赶尽杀绝。倘若有人对不了解的人谈及“无权占有保护”、“无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等敏感性问题时,人家的第一反应、第一句反驳,就是说你脑筋进水啦,你没有发高烧吧?

关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命题,确实是一种悖论,或者说是一种反向思维方式。然而,当我们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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