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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第5节)

实、讲道理,将道理讲深讲透了,人家就会认为这是“高论”。

因为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一种很特殊的占有保护形式,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的规定确实是少得可怜的。与此同时,我们的理论往往是显得非常苍白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人们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办法,试探性地解决无权占有准保护过程中的矛盾纠纷问题,有的顺利,有的并不顺利。说到底,就是理论落后于实践、法律落后于形势、思想落后于现实所致。

(二)两种无权占有准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包括善意占有准保护和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两个范畴。前者应当属于合理性保护,后者应当属于合适性保护。均为物占有上的保护、占有现状的维护,而不是物权上的保护,也不是基于物权上的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独立运作,未直接与有权占有正保护发生冲突之虞,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创造为相关的有权占有人维权的法治环境,理顺现有的占有关系,将各种占有关系人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一厘清,从而达到善良占有关系的新境界。

无权占有人只能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却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行使物权请求权,是有权占有人之专项请求权,既包括占有物免于毁损、灭失或者侵夺、妨害之类的物上请求权,也包括所有权、自主权等权利免于侵夺、妨害、破坏之类的物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固名思义,就是不具备所有权式、自主权式、他物权式等有权占有性质的权利。占有人却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及时返还占有物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回复有权占有人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正是基于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及时返还占有物等方面的法律义务考量,才“破格”设立了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防火墙。

因为都是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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