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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第6节)

有的性质,无法对此进行合法性推定。对于善意占有及其准保护,需要作出合理性推定;对于恶意占有及其准保护,需要作出合适性推定。

第一,善意占有准保护。

1、概述

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指善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之物的占有推定为合理性占有,于特定的过渡期内,准用物上保护请求权,以防止和抵御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债权、原权利、原利益之义务性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体系中,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最主要的保护对象。尤其是,以合理价格从恶意处分人、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人处取得物的准所有权之善意占有人,是重点保护对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有时候与有权占有之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基本相当。

善意占有的类型较多,会分出三六九等,善意占有准保护的强弱程度和法律效力也有一定的差异。这其中,最优先保护、优先保护、次优先保护、一般性保护和适时地取消保护,都是需要分类进行的。无论善意占有准保护的进展如何,有一点是完全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所有的善意占有准保护,最终一定要、一定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完全替代,从而实现占有保护圆满成功之完美结局。

(1)最优先保护

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地下文物发现人,野生动植物发现人,以及其他无因管理人、善良管理人,对于权利人都是有功无害的善意占有人。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最优先级保护的对象。

但是,他们返还或者上交占有物的时间是有限制的,超过法定的时间返还或者上交占有物,善意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超过法定的时间而继续占有的,或许可定义为恶意占有行为,占有物保管不善良,构成毁损、灭失事实要件的,无论是否由于主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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