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原因,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优先保护
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的,关键是以合理价格取得准所有权(包含准信托所有权,下同)的,也是一类特殊的善意占有类型。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优先级保护的对象。
说这种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只是针对原所有权人、原自主权人而言的,自然是主流的观点。但是,取得准所有权后,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却可以称之为“有权占有”。
善意取得人并善意占有人,既然是“准所有权人”,自然可以在合理、合适的条件下,“准用”所有权人的救济办法,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以及行使有限度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3)次优先保护
善意取得占有权的准用益物权(包含准信托用益物权,下同)人,担保物权之准占有权人,基于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法锁关系、占有关系、排他关系等关系,负有对占有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由有权占有变成善意占有,只是因为所有权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履行债务,遂成为变种式善意占有人。此类变种式善意占有人,应当“准用”所有权限制法的规定,对于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侵夺人、妨害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以及行使他物权式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式保护请求权。他们的债上、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次优先级保护的对象。
《俄罗斯民法典》第305条特意规定:“基于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根据占有财产的人,有权保护其占有不受财产所有权人的侵犯。”这种另类规定,不是说他物权人的占有保护比所有权人的占有保护高明,而是从所有权限制法的规定中进行占有关系的相对平衡,籍以保护他物权人的合法占有与善意占有、善意管理的权利。
此类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柄双刃剑。一方面,是受占有关系法保护,针对所有权人的侵夺与妨害;另一方面,是受侵权责任法保护,针对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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