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取消保护
对于无偿取得占有的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或者成为恶意取得非法所有权的占有关系人,或者成为恶意处分人的占有关系人。如免费取得人、使用人、共用人等,不包括信托准所有权人在内,于对外占有关系保护方面,准用准所有权关系法进行调整。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适用对象与范围非常狭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地取消保护。
此类恶意占有行为,在与恶意取得非法所有权的恶意占有人成立占有关系,已经将恶意占有的气氛加以扩散,不能再向外扩散了。再向外扩散,对于有权占有的原所有权就更加不利了。因此,最好是对此类恶意占有关系进行适时地取消保护。
以上简要介绍了善意占有准保护的几种类型,实际上还有很多变种的类型。从占有关系方面来讲,就涉及到20多个样式。而善意占有处于有权占有、恶意占有的夹层状态,可能存在数以百计的样式,本文也无法承载全部分析研究的份量,只能作一般性的简要介绍。
2、法律关系
善意占有准保护,一般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普通物权法的相关“软性”规定。
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即特别法,对于所有的无权占有行为均采取强制性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不搞拐弯抹角、拖泥带水的,一般不怎么认同“善意占有准保护”,仅认同“有权占有正保护”,需要加以辨别与注意。
善意占有准保护,不得对抗有权占有正保护。此类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有权占有正保护实施时,善意占有准保护只能起积极促进的作用,不能起消极的破坏性作用。
善意占有准保护,优于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不得对抗善意占有准保护。善意占有准保护实行时,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就应当终结,同时清算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的违法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9页 / 共26页